贪污和挪用公款是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但通常情况下它们会一起被判处。这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将贪污和挪用公款进行深入的区分,因为两者的行为在本质上非常相似。
贪污指的是公职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能够占有或管理的财物,从中牟取私利或者将其转移、转让等行为。贪污的重点是占有,涉及的财物主要是公共财产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处的财产。
而挪用公款,则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公共经费、企事业单位的资金、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或者承诺公共服务、提供公共福利,在收受拨款、捐赠等过程中,侵占、骗取、挪用公共财产的行为。
虽然贪污和挪用公款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很多重叠之处,这就需要由法律人员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对犯罪行为的性质、方式、情节等进行辨别,进行判定和定罪。
一般来说,如果涉案金额较大,且贪污行为和挪用公款行为都存在,那么就有可能被定性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罪的数罪并罚,从而一起判决。数罪并罚的程序是:依据犯罪的轻重对罪犯处以不同的刑罚,最后将不同的刑期综合起来,决定罪犯实际服刑的时间。
综上所述,贪污和挪用公款在很多时候都是紧密相关的,一般来说,如果它们同时存在,那么被判处的就会以贪污和挪用公款罪一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