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制,居民家庭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宅基地并不能被买卖。
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由宅基地使用证明书、公示公告和宅基地使用协议等文件记录和确认的,持有这些文件的个人不能将宅基地转让给别人。而且,由于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制的一部分,所有权不能转移,也就无法将宅基地进行买卖转手。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不能买卖,其目的在于保护农村土地的利用权益,避免农村土地成为城市居民购房的炒作商品,从而增加了农民保有土地的稳定性。
同时,虽然不能买卖宅基地,农民可以利用宅基地的使用权,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进行出租。这样,既能增加农民家庭的收入,同时也保证了宅基地的利用价值。
总之,农村宅基地在浙江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其目的在于维护农村土地的稳定性和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