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必要文件之一,它是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离婚事项的书面文件,也是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并不需要提交给民政局进行备案或保存,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向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具体而言,民政局并不是离婚协议书的保管机构,因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婚姻登记和管理,在离婚过程中仅作出具体仲裁责任,而不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性主要由法院审理确认,只有法院的判决才能对各方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在离婚协议的有些情况下,离婚双方自愿向民政局备案,如双方有无子女的离婚协议。由于该协议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抚养、留守等问题,因此需要向民政部门进行备案,以获得法律保障。
总之,除了特殊情况以外,离婚协议书并不需要向民政局进行保存,主要需要向法院提交审议。如果双方希望对协议内容进行保存备案,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