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政局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并在民政局进行公证的一种合法形式。既然是合法形式,其效力当然是有保障的。
首先,天津民政局离婚协议的效力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效力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后才能生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法院对民政局公证的离婚协议都予以认可,即使不需要进一步的审查和认定。
其次,天津民政局离婚协议具有证明效力。由于民政局济南直接进行公证,协议书上会注明公证员的签字和盖章,并采用了规定的格式,从而使得其具有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可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天津民政局离婚协议也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协议书上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的共识,对于自己的约定必须遵守。双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对方就可以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协议。因此,协议书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总之,天津民政局公证的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明效力的合法形式,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具有实际的约束力,是相当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