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挪用本人职务范围内处理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公司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财务予以非法使用或者私自占有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性质属于滥用职权,严重扰乱了国家财务秩序和公共资源的配置,不仅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财产安全和正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挪用公款是严重违法行为,必须给予法律追究和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罪的一种,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占有、使用、私分或者违法分配国家或集体财产的行为。贪污罪的情节轻重不同,依据不同的情节和数额,划归为三个不同的数额标准。其中,数额较大的是超过十万元但不超过五十万元,此时已经构成了刑法中的一般贪污罪;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即超过五十万元的,那么就构成了刑法中的另一种情况,即受贿罪。因此,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超过了十万元,就已经构成了一般贪污罪。
另外,除了刑法中规定的行为涉及刑事责任外,挪用公款还可能涉及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行政上,挪用公款往往会被认为是违反公职人员的职务责任的行为,可以被追究行政处分;在民事上,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和以合法方式追回挪用的公款和财产的义务。
总之,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其情节轻重将影响其应对方式,通常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对于任何公职人员而言,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护公共财产,尊重公共权利和财产安全,以保证国家秩序的稳定与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