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我是李某,与我的前夫王某于2015年结婚,但因为各种原因,我们在2020年经过协商决定离婚。在当时的离婚协议书上,我们达成如下协议:
1. 我放弃所有共同财产和财产权益,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2. 王某归还我一部手机和一块手表,其他财产由王某所有;
3. 对于我们的两个孩子,我们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和医疗费用,并且在孩子成年后负责支付他们所需的教育费用。
然而,在我们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发现自己所释放的财产不仅包括我们婚后共同拥有的财产,还包括了我婚前自己在工作中所赚得的一笔款项,这对于我来说是不公平的。另外,我们的孩子已经成年并且已经独立工作,但我还是需要付出一部分抚养费用,这也给我带来了经济上的压力。
因为以上原因,我希望对我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修改。具体来说,我希望:
1. 在离婚协议书中注明,我婚前自主所得的财产不算作共同财产,并且应当由我自行支配;
2. 离婚后不再需要向孩子支付抚养费用,因为他们已经成年并且有能力独立生活。
我相信这些修改是合理的、公正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我恳请法院能够支持我的申请,对我们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便解决我们之间的经济问题和关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