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离婚协议书时,一般情况下应该注明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方案、抚养孩子的责任划分、赡养老人的责任划分等等,而非是否孕育。因为夫妻是否孕育,不应是离婚协议的制定标准。
即使离婚夫妻之间已经有孩子,也不必在协议书中注明是否怀有第二胎或更多孩子的情况。毕竟,该信息对于协议书的制定并没有必然联系。
如果出于某种理由需要在协议书中注明双方未孕,那么撰写时就应该征得双方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引发双方的争议。
总的来说,离婚协议书应该注重夫妻财产和责任的划分,并不应将其与生育状况等私人问题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