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四方协议又称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指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为了满足城市用地需求或城市更新,对于已有房屋或房屋所有人实行拆迁或搬迁处理时,进行补偿谈判及签订的协议文件,通常由政府、开发商、房主或租户四方签署。那么,这种拆迁四方协议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
实际上,拆迁四方协议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首先,拆迁补偿协议是以合法手段、通过自愿方式达成的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了“自愿”是合同成立的基础要件之一。这也就意味着,拆迁补偿协议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之上,既不属于侵犯自由财产使用权的强制拆迁、征收,也不违反人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拆迁补偿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必须以公证、登记为记载方式。因此,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过公证,公证处将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查后,方可登入土地房屋登记处。这种法律上的保护,就意味着任何一方在签署协议的时候都能够得到保护。
最后,一旦拆迁补偿协议成立后,协议各方都必须遵守约定。如有违约行为,权益丧失或侵权,可以依法诉讼,获得法律救济。这些都表明,拆迁四方协议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如果一方不遵守协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拆迁四方协议是一种规范合法的协议形式,其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签订后必须严格遵守约定。如果协议无法得到遵守或者出现相关问题,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