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属于刑事诉讼。挪用公款是指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将所掌控的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或虚构收支,骗取公款,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借贷投资以及其他非法用途,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挪用公款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公共秩序和法律规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安全和稳定,因此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方面:一是必须具有财务管理的职务或者工作岗位;二是实际掌握公款财物;三是将公款用于个人或非法用途,并导致不同程度的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需要证据确凿、充分,能够证明被告人的挪用公款行为存在。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和书证等,其中书证是最为重要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瑕疵,就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被告人在面对证据时,可以进行申辩和辩护,但必须在法庭上讲清楚事实、证据和逻辑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优势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挪用公款罪是需要受到法律认真对待的犯罪行为,对犯罪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社会进行警示和示范作用,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对于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打击,应当开展从源头到尽头的全方位打击,严格监测和管理公款的流动,加强贪污腐败行为的监察和打击,进一步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和法不容情的法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