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一种土地权属的形式,它是指集体所有的土地中,为农户提供住宅用地的部分,也是农民安居乐业的基础。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土地制度下的一种特殊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必须得到宅基地的划分和使用权的确权,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归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宅基地不能转让、抵押,也不能作为个人所有的资产。
同时,宅基地的确立和管理工作需要村民委员会和实行民主管理,最终用于个人的宅基地则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由乡镇政府统一审批。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宅基地的公共性质,也表明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资源的一部分,是为了农民居住服务的。
总之,农村宅基地虽然属于个人使用的土地,但它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只能以使用权的形式给予个人,不是个人的资产,也不能作为个人的财产经营,强行占用或者侵占宅基地都是侵犯集体利益和农民权益的。尊重宅基地的集体性质,加强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有助于促进农民福利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