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是中国政府机构的主要部门之一,其职责是实施婚姻登记管理、独生子女证明制度、离婚登记管理、婚姻家庭咨询服务等公共事务事项。因此,民政局并不能开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自愿协商,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目的是在离婚过程中,规定夫妻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赡养问题、债务问题等。离婚协议书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判决离婚案件的重要证据。
因此,离婚协议书需要由律师或婚姻家庭调解员协助制定,然后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一旦协议书达成,可以提交到法院进行审理或者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双方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书,法院还是需要进行审理,并依法判决离婚,否则该离婚协议书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离婚协议书只是一个协商的工具,必须在法定程序下才能达到最终的离婚目的。
总之,民政局是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管理机构,不具备制订离婚协议书的权力。如果需要离婚协议书,建议夫妻双方寻求律师或婚姻家庭调解员的帮助来协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