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它是判断案件事实真伪、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它也是改变原生抚养权的有效手段。那么在民事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中,取证原则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书证
书证是指与此案件相关的书面材料,例如现有的各种证件、协议、查证记录、通讯录、信函等等。这些书证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辅助当事人证明某些事实或行为。在取证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复制、扫描、拍照等方式保留到现场复原或用于证供。
2.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通过口头陈述明确案件事实的内容,这些证据主要来自于人证,可以是家庭成员、朋友、邻居等族群或被增加抚养权父母或其他可知人士。当事人可以通过传票、书信、电话等方式通知证人到庭作证,通过辩护人向证人提问,发掘出更多的事实证据。
3. 物证
物证是指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损伤痕迹等,例如,当事人的生活习惯、亲子关系、社会声誉等等。这些证据主要来自于元素交际,包括图像、痕迹等。例如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证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和照料情况。
4. 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某种事实的证据,例如与孩子居住的时间、孩子的健康状况、教育情况的变化,可以借助相关人员来进行证明,如孩子的学校,医院等。
综上所述,民事变更抚养权需要取证,因为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真伪、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证据收集方法,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证据形式,从而更好地支持民事变更抚养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