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拆迁安置房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需要弄清楚的是,决定拆迁安置房的归属一般是由政府决策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一同决策的。
首先,离婚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房屋的正式拥有者,也就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产登记簿上登记有房屋所有权的人。此外,离婚后,如果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已经明确了该房屋的归属,那么按照协议或判决书的规定来确定。
其次,如果离婚后未明确归属,则可以根据以下标准来认定:一是根据夫妻双方对该房屋的实际贡献情况来认定,如果有一方在房屋的购买、装修、维修等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则可以将该房屋的归属权归属于该方。二是根据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的原则来认定,如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处于一定的平衡状态,那么房屋的归属权可以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来判断。
最后,如果以上两种认定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诉讼并由法院进行裁决。
总之,离婚拆迁安置房的归属问题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并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同时,尽可能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避免引发纠纷和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