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是夫妻双方的代理人,请代为申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探望孩子的内容。
甲方和乙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双方离婚后的孩子探望进行以下约定:
一、孩子的抚养权
1.父亲乙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2.母亲甲方有权监护孩子,对孩子的生活及成长情况提供关注、指导和帮助。
3.父母双方对孩子共同担负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生活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二、孩子探望
1.甲方有权每周周末、寒暑假期间接孩子到家中或外出游玩,具体时间由双方约定,并且需要提前通知乙方。
2.乙方有权在节假日、周末、暑假等时间,接孩子到他的住所居住,同时需尽力协调自己的工作时间安排,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3.在孩子探望期间,乙方应对孩子的生活和安全负责,尽可能满足孩子的基本生活和感情需求,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4.孩子探望期间,双方父母应尽力保持联系,相互配合,共同为孩子的成长教育负起责任来。
以上约定,双方均已充分考虑,遵循了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重点的原则,并已表示认可并签署。
敬请批准!
代理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