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历史记载,唐朝时期的婚姻状态与交往风俗与现代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唐朝时期的女性地位相对较低,婚姻多数是父母之间的安排,婚姻关系较为僵硬,离婚也相对较少。
唐朝时期,尽管离婚情况较少,但是婚姻中的纠纷依然存在。若夫婿出轨或不忠,妻子可以向当地官府投诉,如果被证明属实,夫妻关系也可以由官府认证地解除。这种方式相当于唐代的离婚协议书。
此外,在唐代,妇女是没有行文能力的,无法写离婚协议书。唐代有类似离婚协议书的文书,叫做“解除书”,是由主管官员签发的。这些“解除书”记录着离婚的原因和双方达成的协议,以此解除夫妻关系,保障女方在离婚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财产赔偿和维持生活的保障。虽然这种方式在当时较为常见,但是由于其需要官府授权,因此在当时多数人选择通过私下协商来解决离婚问题。
总的来说,唐朝时期婚姻状态和现代相比存在许多不同之处,离婚协议书这种现代化的方式并不存在,但是夫妻关系解除的方式和现代还是相似的。离婚需要经过主管官员的认证,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上记录双方达成的协议。在后来的历史上,离婚协议书也逐渐变得流行,而唐代的“解除书”也为离婚协议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