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的离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用的,但是不是最理想的方式。传真的离婚协议通常是指双方在离婚谈判过程中,通过传真交流达成的协议,而非正式签字盖章的协议书。这种方式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传真的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它不是正式的协议文件。只有在双方签署了正式的协议书并提交给法院审批后,才会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其次,传真的离婚协议容易造成误解和纠纷。由于这种协议缺乏正式的法律约束力,如果其中的条款不清晰或存在歧义,可能会导致双方产生分歧或争执。
最后,传真的离婚协议可能会被误认为是双方最终的协议,而实际上双方在签署正式的协议书之前还有可能继续谈判和修改条款。这种误解可能会给谈判带来困难和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谈判结束后尽快签署正式的协议书,并提交给法院审批。如果没有条件亲自前往法院,也可以寄送给律师代为办理。这样可以确保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