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公共财产,包括公共预算、扶贫款、救灾款等用于个人使用或其他非法用途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已经被明确列为刑事犯罪,构成盗窃罪和贪污罪,刑罚较重。
如果一个人挪用了公款,但是后来又还上了,仍然构成犯罪。这是因为挪用公款的罪行对象是公共财产,而非公款本身是否实际使用或归还。美国著名的“斯诺登事件”就有此类案例,美国国安局前职员斯诺登在曝光政府秘密文件后,向一些机构募集了大量资金,被指控涉嫌涉嫌将来自公众的捐款作为个人使用而面临指控。
此外,即使归还公款,犯罪者还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均可以构成犯罪,即犯罪的实施只要存在过错,便属于犯罪行为。因此,挪用公款的人员,即使将款项返还给原单位,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是一项非法行为,涉及到社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公共财产的保护、公平公正的分配以及公共财产的用途限制等方面,需得到严格监管。即使归还公款,也仍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因此,我们需要从根本上加强公共财产的保护,加大对挪用公款的惩治力度,压缩犯罪空间,提高医疗卫生、教育和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的质量,并深化对廉政文化的重视和推广,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