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夫妻在离婚后,应按照共同财产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其中拆迁安置房也不例外。
首先,应该明确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如果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已经登记在个人名下,且该房屋的购房款全由一方支付,那么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但如果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需要进行分割。
在拆迁安置房的分割中,可以通过如下三种方式进行:
1. 协商分割: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共识,按照协商结果进行分割。但这种方式需要将协商结果写入离婚协议书并签字,避免以后出现之后出现分割纠纷。
2. 司法裁定:如果夫妻无法协商分割,可以依据法律进行诉讼,由法院裁定分割比例。但这种方式需要耗费时间和经历,有可能会降低双方离婚后的关系。
3. 公证处裁定:两个当事人可以协商并公证,由公证处裁定分割比例。这种方式需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并且公证处裁定的比例可能与法院裁定不同。
总的来说,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夫妻可以自行协商、司法裁定或公证处裁定进行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分割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