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使用“智障”这个词语是不正当的,应该使用“智力残障”或“智力障碍”来代替。在书写离婚协议书时,我们应该尊重残障人士的权利,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和帮助,让他们在离婚过程中也能受到关注和照顾。
其次,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我们应该考虑到智力残障一方的特殊性,如是否有自主意识、是否有法律意识等等,因此建议可以请律师协助起草离婚协议书。
最后,在离婚协议书中,需要注重以下事项:
1. 离婚协议的签署需要智力残障一方的确实意愿,并且要保证其理解协议书的内容。
2. 离婚协议中需要注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并且需要考虑到智力残障一方的生活需要和保障。
3. 离婚协议中应注重智力残障一方的抚养权和探视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4. 离婚协议书需要明确约定双方在离婚后的权利与义务。
总之,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要考虑智力残障一方的情况,为其保障权利,并且要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其合法权利,使其在离婚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