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是指使用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财物或者其他财务实物,逃避其应当用途,侵占、挥霍和私分。其中,挪用公款20万元属于较为严重的情况。因此,如何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判定是非常重要的。下面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判定依据。
首先,判定挪用公款的数额。在判定挪用公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所挪用的金额是关键因素之一。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在数量上的分级为: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的挪用公款罪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挪用公款罪。其中,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罪的数额一般为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因此挪用公款20万元属于此罪的范畴。
其次,判定挪用公款的性质。挪用公款所涉及的资金受到很高的法律保护,因此,其性质属于犯罪性质。在判定被告人是否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时,要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涉及挪用公款的情况、是否为个人自用或者私分等情形。只有当被告人的行为涉及挪用公款的情况才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最后,判定挪用公款的主观恶性。在判定挪用公款的数量和性质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挪款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若被告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出于个人利益或不法目的,或者有明显罔顾法律、规章和制度的情况,那么此类犯罪行为属于恶劣情况,判刑可能较重。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二十万元的判定需要从挪用公款的数额、性质和主观恶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只有在多方面综合考虑之后,才能作出公正、合理、严格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