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管理、保管或者使用的公款,不按照规定用于公务或者公用的目的,或者将其用于个人或者非法占有的行为。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务员的形象,因此一般不可以请情。
首先,挪用公款罪涉及到的金额较大,一般来说都是数十万元以上,且损害了国家机关的财产利益,与犯罪本质相符。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给予从轻处理,更不能通过请情来减轻惩罚。
其次,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直接威胁到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感情和情谊很难成为减轻罪责的理由。要想从轻处理,需要具备比较特殊的情境和情况,例如自首行为、积极赔偿等。
最后,公职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公信力和形象。如果请情得逞,也将影响公众的信任和对政府工作的信心。因此,从整体上看,挪用公款罪不应该被轻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以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