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和农民土地财产权问题的重要方案。它的发放在中国的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是一个历史性事件,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保障。
宅基地制度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1986年。当时中国官方开始发布有关农村土地改革的文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这份意见提出要给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得到有力保障。在这个框架下,宅基地开始逐步在中国农村出现。
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其中就包括了有关宅基地的规定。《规定》明确规定,农民家庭占有的自有住房宅基地,可以由当地村委会集体出租或出售。此后,各个地区的政府陆续出台了宅基地相关的规定。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这份办法对宅基地的管理、使用、补偿、对外出租和控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个时期,宅基地的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实施的地区仍然不完全。
2008年,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宅基地的立法和规范化管理。当年颁布的《宅基地条例》系统地规定了宅基地的三个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审批、供应、管理、土地权属调整、估价、征收、补偿、转让和查处等方面的问题。从此之后,宅基地的制度建设进入了全面实施、完善的阶段。
总体而言,农村宅基地证的发放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各种政策文件和法规对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作出明确规定,为农民拥有和使用土地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宅基地的制度框架不断完善、细化和法制化。现在,在千百年来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一直存在的问题上取得了里程碑式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