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公证是指在离婚或分居等情况下,由公证员确认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一种法律程序。如果抚养权需要进行变更,也需要进行公证。下面是抚养权公证变更的书写范例:
抚养权公证变更书
公证事项:
甲方(原监护人)与乙方(现监护人)就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的抚养权变更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公证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谨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对甲、乙双方的申请予以公证。
公证过程:
经审查,申请双方的身份证明齐全、真实有效。原监护人甲方自愿放弃对子女进行抚养,现监护人乙方表示愿意担任子女的监护人并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公证机关查阅了相关证明文件,认为双方的申请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进行了公证。
公证结论:
本公证书证明:(子女姓名)的抚养权,由原监护人甲方变更为现监护人乙方,乙方从公证之日起承担(子女姓名)的全部抚养义务。凡证件、单位或他人涉及(子女姓名)抚养权变更的事项,均应以本公证书为准。
公证人员:
公证员:(姓名)
签发机关:(公证处)
签发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