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四川省内江市一名女生因挪用公款被判刑三年。该女生名为李某,曾是内江市一家企业的财务主管。
据悉,李某在担任企业财务主管期间,将公司的部分资金挪用至自己的个人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涉案金额达130余万元。后来,公司发现了李某的行为并报警,李某在警方的调查下被迫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在审判中,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李某还需归还挪用的公款。
此案的判决结果表明,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框架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到打击违法犯罪的行动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