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其破坏行为严重影响到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信任机构、尊重法律、维护正义等基本价值观。而若公款被挪用后,能够及时退回,那么对于个人而言,其实可能是对上述价值观进行了一次“自我救赎”的过程。那么针对这种情况,会有怎样的处罚呢?
首先,在挪用公款后,最好及时主动退回公款,虽然无法确保免于惩罚,但主动退回公款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其次,因挪用公款被发现后,个人应尽快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自首,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回公款并交出涉案证据。这样,不但能减轻自己的处罚,同时体现了自觉纠错、积极配合的担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自己的瑕疵。
对于挪用公款退回的处罚,其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主要的原则是:
1.情节轻微、并及时主动退回的,可视为政策性过错,可以以留党察看、降级等党内严重警告或纪律处分处理。
2.情节较重、数额较大、不及时退回或者拒绝退回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其职务,并严格追究党纪和行政责任。
最后,挪用公款退回要扪心自问,进行反思,并采取实际行动,逐步纠正自己的恶习,树立良好形象,将自己逐步引领入正轨,获得合法的财富,让自己成为正确的行事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