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而被判定有罪,但我认为这是错误的定性。现在我通过此申诉书向您陈述我的上诉理由。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挪用公款。事实上,我所处理的资金在整个过程中是有明确用途和使用方向的,这是与挪用公款的概念完全不同的。我通过明确的操作程序和财务记录记录,一直保证了这些资金的使用和流转是合法的、规范的,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报账。
其次,我认为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问题,这也导致了对我罪行的过度定性。在受审期间,我没有得到合理的申诉和辩护机会,也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在听取证人证言和旁证材料的过程中,法院未能充分考虑这些证言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是过分强调了我的所谓“罪行”。
第三,我认为判决的结果并未严格遵循适用法律的程序和原则。针对涉案金额和资金使用方向的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并未充分考虑到其他相关证据和情况,而只是根据财务记录对我作出了过度的定性和判决。
因此,我希望法院重新对此案进行审理,并对我的判决结果进行修改。我希望法院能够通过慎重的审理过程,充分考虑到所有的证人证言和材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我的权益得到公正合法的保护。
最后,我要再次重申,我并没有挪用公款。我是一名按规定办事、爱岗敬业的公职人员,我始终保证了所处理的资金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希望法院能够认真审理我的申诉请求,并且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断和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