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云南省农村宅基地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大理市的农村宅基地面积应该是:
1. 宅基地基本面积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大理市的农村宅基地基本面积标准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基本面积,宜按照该地区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和土地资源利用状况,结合行政村规划和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规划要求,统一确定。在大理市的具体实施中,不少于1500平方米。
2. 宅基地规划管理要求
大理市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管理要求如下:
(1)农村宅基地应当遵循“集约利用、生态保护、安全可靠、风貌协调”的原则,其规划应当符合宅基地基本面积标准要求。
(2)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应当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和安全可靠要求,按照有关规划确定的建筑用地范围和建筑规划要求进行。
(3)农村宅基地建设应当结合该地城乡发展、资源环境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建筑规划和风貌保护措施,保持农村地区自然、风景、文化的特色。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属于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居民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是不得赠与、转让、抵押,也不得用于非农业经营和非居住用途。
总的来说,大理市的农村宅基地面积和规划管理要求等都有一定的标准和规定,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使用权和保护农村环境、资源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