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控告被告人XX(男,XX籍,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高级会计师,现居住于北京市XX区)挪用公司公款罪一案,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司公款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XX在XX公司任职期间,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为方便自己的使用,有意挪用了公司的公款,其作案过程经过追踪发现,证据确凿。
二、指控罪名及罪刑依据
被告人XX即涉嫌挪用公司公款罪,其行为已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责令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综上所述,被告人XX的挪用公司公款行为,已经达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的条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证据
1.公司记录的银行账户流水账:由于公司财务管理严格,被告人挪用公款后,采取了隔日转账的方式,但是公司记录的银行流水账中,仍然可以看到被告人的挪用记录。
2.物证:经公司人民检察院的大力配合,依法查扣了被告人的现金及其他物品。
3.证人证言:公司相关部门的人员均有发现在一些细小的事项上出现了问题,但都没有找到根源,后期经过侦查,证人对被告人的挪用行为都进行了证言。
四、附加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的挪用公司公款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XX有期徒刑并处罚款。同时,被告人应当退还挪用的公款,协助公司恢复损失。基于以上诉求和证据,本院提出如下诉请:
1、裁定被告人XX的挪用公司公款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2、裁定被告人XX退还公司挪用的公款,帮助公司恢复其损失。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XX在执行刑罚期间应当进行相应的训练和教育。
4、裁定公诉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XX区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
XX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