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协议离婚的常规做法是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是,是否要将协议书公证呢?这个问题并不是特别容易回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证能够证明权益,但是它并不是必须的,因为离婚协议书本身就是有效的法律文件。
当然,公证也有它的优势。公证可以使协议书更加可信度高,而且在国内和国外都能够使用,有助于防止任何人对协议书做出变更。此外,公证还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协议的可执行性,因为公证书是一个法律文件,可以被法院解释。如果离异双方协议充分明确,此时选择进行公证会让离异更具有实效性,避免后续的矛盾纠纷。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选择公证才更加必要呢?首先,如果离异双方资产较为复杂或涉及到婚姻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诸多方面的相关权益问题,选择公证会使一些难以确定的事项得以更好地处理,尤其是对较大的财产处置和未满18岁子女的抚养与监护方面。其次,如果离异双方存在敌对关系,选择公证可以防止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违背协议达到其他目的。此时公证的作用较大,可以有效减少纠纷。
在一些情况下,选择公证并不必要。例如简单离异协议,双方财产单一,无涉及子女抚养等问题,选择公证并不具备优势,此时可以采用注销婚姻关系的程序,不需要公证。
综上所述,在选择是否需要公证离婚协议时,离异双方应该全面考虑各种情况,以确定最好的选择。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协议有效性,是离异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