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买理财是指以公款名义购买理财产品,个人获得收益却不按规定使用收益。这种行为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国务院关于公务员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国发〔1980〕1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职务违法犯罪。
首先,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是一种侵占行为。公款本身属于公共财产,由国家或组织出资所筹集,按照特定使用范围进行支出。当个人以公款名义购买理财产品,个人获得收益却不履行公务和不将收益上报,等于将公款占为己有,并违背了公款的使用原则和法律规定。
其次,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也是一种利益输送行为。公务员在任职期间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资源,应尽职守,保护公共利益,而不应该将公共资源用于自己的私人利益。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往往会牵涉到收受贿赂、滥用权力的问题,给国家形象和公共信任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也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政府投资应当以公共利益为中心,坚持规范投资,按照法律程序投资,并为公众提供真实的账户和财务报告。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不仅会损害政府的财政状况,还会消耗国家的实际财力和信誉,从而影响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稳定。
总之,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属于职务违法犯罪,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财经状况,损害了公共利益,是法律所不容忍的。相应相关职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共利益,以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公共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