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库挪用公款收粮是一种违法行为。政府成立的粮库是为了储存农产品,如发生天灾、荒年等情况时,政府可以通过粮库发放救灾物资,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而粮库挪用公款收粮,就等于是从政府的紧急救灾资金中私自拿出一部分来进行商业收购,以谋求私利。这样行为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罪行,是违法的。
首先,粮库是政府储存物资的重要场所,其资金来源也是纳税人的钱,因此必须依法合规运作,不能滥用公款。其次,商业收购属于商业行为,应该由相关商业主体进行运作,而不是粮库职员。如果粮库职员挪用公款作为商业资本进行收购,对粮库储备能力的破坏现象十分恶劣。再者,如果粮库职员收购失败还会陷入债务泥潭,影响到公款的安全。
粮库挪用公款收粮是违法行为,不能被认可。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政府的行为,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加强对粮库资金运作的监管措施。对于那些涉嫌粮库挪用公款的行为,政府应该及时追究责任,还公民一个公正的态度,以保障公民的权益,提高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