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以个人名义将公共机构的财政资金转移或占用使用,即将公款用于个人目的,不履行原先的公务职责,是一种不法行为。挪用公款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形象,影响社会公信力和信任度,还可能导致流弊扩大和经济损失。
挪用公款是违反法律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行为涉及刑事责任,是一种犯罪行为,其行为方式有很多种。一般来说,挪用公款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公款用于个人目的,例如在购买物品、支付旅游费用等方面;二是将公款用于非法用途,例如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如此多的行为方式之中,基本上可归结为三种:
1.行政院发文:在绩效评估方面,发现用公款买礼品办宴席、用公车载家人去旅游的行为,进行严厉警告、申诫或记大过处分。
2.民治局提醒:诉讼法第116条有规定:当事人和代理人和证人在讯问、调查、庭审、质证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持讯问、调查、庭审的法院或检察院表示谴责,责令改正,并通报有关部门:
(1)伪造、篡改为达到隐瞒事实,掩盖罪行的目的;
(2)对法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询问实施匿谤、攻击、大肆宣传;
(3)泄露、散传正在审查、审判中的秘密文件,顶包替人、串供污染案轻。
3.刑事法:刑法第 271 条: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挪用金额特别巨大的,由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挪用金额巨大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挪用金额较大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挪用金额较小的,或者挪用的不是公款的,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