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2月28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买卖、抵押、转让、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其使用权。这项法规的实施,保障了农民的权益,也意味着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面临着变动。
首先,在宅基地的划定方面,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规划进行。村委会需对村庄基本建设用地、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用地等进行明确划定,同时依据村庄规划建立宅基地使用标准。因此,在以后的宅基地划定过程中,将会有更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使农民有更好的利益保障。
其次,在宅基地的使用上,农户只能使用,不能买卖、抵押以及转让使用权。即使后期农户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这块宅基地,也只能返还给村委会,不能进行买卖等行为。这一规定避免了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来侵犯村民的权益,比如通过非法拆迁等方式来占有宅基地等问题。
最后,对于已经存在问题的宅基地,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利用。在效益不高、土地利用不当等问题时,村委会可对其予以收回。同时,对于一些没有明确“产权”的宅基地,如已经退耕还林的宅基地、闲置已久的宅基地等,可由村委会进行整合、统筹利用,促进村庄经济发展。
总之,目前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宅基地使用面临新的规定和标准。这些变化旨在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同时,有助于村庄的综合治理和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