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抚养子女、探视等问题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关于协议的约定,如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协议内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就是无效的。
在某些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能履行或不应该履行的事项。例如,其中一个夫妻因为对方没有做饭而导致了离婚,约定在协议中对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之间的相处关系和协议达成是基于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离婚协议应该反映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而不应该被个人情感和偏见所左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方因为没有做饭而导致赔偿的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片面的、过于苛刻的,缺乏公平性和现实性,不管交由法院审核还是双方协商,都很难得到认可。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该相互体谅、相互协助,不能轻易地因为个人生活琐事而选择离婚。如果一方因为这种小事就提出离婚,就给人一种不成熟、懦弱、缺乏责任感的印象。在任何情况下,离婚都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应该慎重对待,不能单凭一个人的主观感受就做出决定。
总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方因为没有做饭而导致赔偿的条款,是缺乏根据和合理性的。双方应该在离婚协议中注重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体现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精神,才能达成一个合理、可执行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