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利用公职人员职权或者工作关系,将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犯罪行为,是危害国家和社会财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之一。在该罪行中,是否需要盈利,则取决于具体情况。
在挪用公款罪中,盈利并不是必要的条件。只要公职人员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就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即便挪用的财物没有直接带来经济收益,也不能因此就推翻罪的定性。因为,挪用公款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利益,损害了税款和纳税人的利益,需要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能够带来某种形式的盈利,则往往会被认定为更加严重的挪用公款罪。因为这一行为不仅导致了经济损失,还违反了公职人员权力的原则,极易引起公众的不满和社会动荡。
总之,挪用公款罪与盈利行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这一罪行的定性,不仅需要考虑挪用的财物性质和数额大小,更重要的是要从涉及到的社会和公共利益损失入手,依法严惩挪用公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