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的永久性是现在许多人关注和关心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通过对相关政策和法规的了解和分析来给予科学的回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拆迁安置房屋的永久性与其产权有密切关系。从法律上来讲,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应该是永久的。《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房屋产权应当是永久的,并且该产权权利应当与地上物分立。也就是说,在拆迁中,政府应当向产权人支付拆迁费用,并且产权人应当获得相应的产权证书来证明其在该拆迁安置房屋上的所有权,这是有法律保障的。
然而,实际上拆迁安置房屋的永久性有时并不得到充分保证。在拆迁过程中,一些房屋产权人可能因为自身的原因,例如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导致自己无法获得相应的产权证书。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屋的永久性就不得到完全保障。
另外,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存在有效期限,但是对于拆迁安置房屋的使用和维护,政府也有相关管理规定。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印发的《城市拆迁与城乡房屋领域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安置房屋上进行擅自改造、转让或出租等行为。这些规定可以保障拆迁安置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进一步保障了产权人的权益。
综合来看,拆迁安置房屋应当是永久的。但是,实际上由于各种因素,拆迁安置房屋的永久性并没有得到完全保障。因此,在拆迁过程中,产权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政府也应当落实好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保障拆迁安置房屋的永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