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责,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在我国,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还可能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和道德的谴责。因此,一旦发现有人挪用公款,必须立即追究责任,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如果挪用公款的人已经归还了挪用的公款,原则上应该减轻其罪行的处罚。因为归还已经挪用的公款是挪用公款罪的从轻处罚情节之一。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关于挪用公款已经归还是否需要累计的问题,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挪用公款被发现后能够及时归还,且金额不大,影响不大,就可以适用从轻处罚情节。这时候,通常不需要对归还的公款进行累计,因为挪用公款已经被消除,不在危害公共利益了。但是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已经产生了较大的危害后果,归还公款也不能减轻其罪行的情况下,那么应该将其归还的公款和犯罪数额进行累计,以便更好地评定其罪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罚措施。
总之,在处理挪用公款的问题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