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书,其内容包括了夫妻财产分割、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婚姻财产债务清算等方面的约定。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既是离婚的结果,也是离婚协议书的法律认可和约束。
那么,离婚协议由谁出具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回答。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离婚协议并没有规定由法院出具。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只要经过公证、律师审核、双方签字等程序,就可以生效。如果夫妻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法院也只需要确认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对子女、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作出保障,不需要再出具离婚协议。
其次,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有些地方的法院可能会向离婚协议作出一些形式上的确认。例如,广东省高院规定,离婚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公证等程序后,应向法院提交一次性告知书和离婚协议书,并备案。这种做法确保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将其纳入了法院的管理范畴。
最后,由于不同地区的法院做法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具体操作还需根据当地法院的规定来决定。
总之,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书,其法律效力是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后达成的,法院只需要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行必要的备案。具体操作还需结合当地法院的规定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