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挪用公款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录音等。在这些证据中必须有明确的记录显示被指控者故意挪用公款,这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指控者接受了公共资金以及进行挪用的行为。这证据可以是招投标的文件、公共开支的预算,虚假报销票据或其他证明文件等,它将证明钱款出自公共资金,这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必须有证据证明被指控者的行为是故意的。被指控者必须被证明知道他们在做什么。这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文件、录音或 witnessed witnesses来证明。证据应能够证明被指控者知道自己挪用公款的行为,并且他们有意为之而不是纯粹的疏忽或错误。
第三,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挪用行为的具体细节。这可能包括付款记录、支票或其他银行交易证明,电子邮件或文档等。必须能够证明挪用公款的数量,时间和方式。
最后,如果可能的话,有证人作证会更好,他们可以为指控提供有效证据,例如,是否看到了挪用的行为,是否与被指控者进行沟通等。
综上所述,指控挪用公款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去支持,这些证据应该被收集、保留并呈现给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上,当被指控人可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时,这些证据会被作为质证以撤销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