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冒用或虚构公务或其他事项,使用或决定使用财政预算中的资金;或在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优先的情况下,侵占或占用国家或集体资金,违反财务制度规定。挪用公款严重侵害了国家和群众的财产利益,损害了干部形象和政府信誉,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挪用公款属于贪污行为,贪污罪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重大犯罪之一,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责任人将会受到刑事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刑期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挪用公款违反了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破坏了财政秩序,导致财政管理混乱、资源浪费等后果。因此,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处分、罚款或撤职等行政惩罚。
最后,挪用公款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有可能引起群众对政府形象的不信任,进而导致政府声誉受损,对公共服务质量、政府形象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接受群众谴责和舆论监督。
综上,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责任人应该承担刑事、行政和道德等多重责任。在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监管的前提下,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防止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树立廉洁自律的意识,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依法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