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是指政府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修建公共设施等需要拆迁的情况下,与拆迁户达成的一种协议。在签订拆迁协议的过程中,拆迁户向政府方面转让房产或土地的所有权,同时政府方面也会向拆迁户给付一定的补偿金。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协议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已经确定了的。由于拆迁协议的性质和特殊情况,通常来讲,拆迁协议不适用于遗嘱制度。
遗嘱制度是指个人在法定手续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自己的财产分配方式做出明确的安排,以便在其去世后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遗嘱的作用是确保个人的遗产可以按照遗嘱要求被继承人合理地继承。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讲,拆迁协议和遗嘱制度的性质和作用完全不同。在签订拆迁协议的过程中,拆迁户已经将房产或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政府方面,因此不可能再进行财产分配,也就是说,拆迁协议并没有所遗产权的继承问题。而遗嘱则是一种财产继承安排,与拆迁协议不同,遗嘱中的财产分配也是需要通过遗嘱制度来解决的。
综上所述,拆迁协议与遗嘱制度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在法律上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签订拆迁协议的过程中,拆迁户无法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