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公款用于个人或者其他非法用途的行为。由于挪用公款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其被认为是一种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超过5000元的行为属于贪污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少的,则视情形认定为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而对于挪用公款的最低数额限制,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目前多数司法实践以300元作为判定标准。
但是,将挪用公款的起点定在300元,显然无法完全反映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国内外有很多案例表明,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通常挪用的数额都是较大的。若将挪用公款的最低数额限制提高到1000元或更多,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管挪用多少公款,只要构成了犯罪,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挪用公款的严肃打击,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