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前可以调解离婚协议。离婚案件的执行程序是针对离婚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离婚协议,无法协商达成一致,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终止婚姻关系的协议,可以要求执行法院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程序。
一方面,这种做法可以避免执行程序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对于有子女的夫妻,更应该注重协商和解的方式,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另一方面,执行前的调解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程序往往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金钱,并会对当事人的信用和形象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执行前协商和解,不仅可以省去执行程序的费用和时间,更重要的是可以自主协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虽然在离婚案件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但是实际情况下,调解离婚协议是更加理性合适的解决方式。对于当事人而言,只有在合理协商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更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