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公职人员职务上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一旦被判定挪用公款,无论是有意还款还是自愿退赔,都不能成为免罪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人员,即使归还公款,还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谓“较大数额”,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通常来说,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都可以认为是较大数额。
另外,自愿退赔被认为是自首,并不能减轻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退赔只能是一种退赃行为,无法免除罪责。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管是否还款或退赃,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用人民的钱绝不能私自挪用。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应该主动投案自首,并配合当局对案件的调查。这是对社会公正的尊重,也是对自己和家人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