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的房子,也称补偿安置房,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重建、修建基础设施、兴建公共建筑等需要拆除居民房屋时,根据法律规定对房屋拆迁居民提供的安置房。由于是政府提供的住房,其转让和出租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在交纳税费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用于居住的住房,自购房合同签订或第一次交易发生之日起5年内售出,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期限不予延长”。所以,如果拆迁居民购买的安置房在5年内售出,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但如果在5年内售出,则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如果拆迁居民将安置房进行出租,每年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按照房屋租金收益计算所得的税金。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政府拆迁安置房的转让和出租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避免出现不当行为,导致不必要的纷争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