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通常不是法院出具的,而是由离婚双方自行协商和达成的协议。事实上,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性地规定离婚协议的具体条款,而是要求离婚双方在协商离婚过程中达成一致,并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署名和签字。
离婚协议的具体条款可以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权、财产分配、赡养等方面,并且必须与既定法律规定相符合。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或者不合法的条款,法院可以拒绝批准该协议,必要时甚至可能会命令双方重新协商或者通过司法调解达成合理的协议。
一旦离婚协议得到有效的认可和批准,双方便可以依照协议执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某一方不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协议,虽然法院对协议进行审核和审批,但不属于法院强制性的规定。离婚协议的签署,是一种自愿的、诚信的、自律的行为,能够促进离婚双方的和平解决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