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和挪用公款是两种犯罪行为,其区别在于罪犯的行为动机和目的不同。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利益、假公济私地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贪污的主要特征是行为者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其目的是非法获得私利。贪污行为更多的是针对他人的利益,其犯罪情节严重,犯罪后果较大,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
而挪用公款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将公共财物挪为私用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的主要特征是公共财物的法定意义上的占有权,其行为目的是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但其危害程度相对较轻。挪用公款的罪犯通常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转移至个人账户或不当用途上,其犯罪前提是必须与职务行为有关。
因此,在区分贪污和挪用公款时,首先要考虑的是罪犯的行为目的和动机。而对于从行为具体操作上来说,也是有区别的,贪污通常是针对他人的财产,而挪用公款更多的是针对公共财产。二者因其不同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被法律和司法实践视为两种不同类别的罪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