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张雨杰挪用公款判刑10年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滁州市医保中心原主任张雨杰贪污、挪用公款案。张雨杰被判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下文将对此案进行具体分析。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滁州市政府委派张雨杰担任滁州市医保中心主任。张雨杰任职期间,存在多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共计挪用公款1345万元。2018年12月,张雨杰因涉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3月,经滁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移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雨杰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从严惩处。而张雨杰的辩护律师辩称他重视自己的错误,积极退缴部分挪用的公款,以及主动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但综合判断,法院认为张雨杰挪用公款的数额达到了巨额,不予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雨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意义
张雨杰被判刑10年,不仅说明了怎样的行为属于贪污和挪用公款,而且说明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应加强、政府机构应该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此案也传递了对不正之风零容忍的态度,在推动全社会为依法治国建设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