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具备完全的产权,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法律难题。
首先,根据《宅基地条例》的规定,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屋,其使用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组织,而建房的农民只能享有该房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农民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在所有权上只能是集体或国家的,属于共有财产。
其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属问题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例如,如果农民在建房之前未经过宅基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或者是宅基地使用权已经发生了变化,导致原本的使用权人不能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样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属关系就会变得更加模糊。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持有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产权无法得到明确,那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其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具体来说,如果法院无法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就无法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同时,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声称者对执行行为提起异议,法院也可能被迫暂停执行,并对相关权属纠纷做出裁决。
总之,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属问题相对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属确认,才能决定是否可以进行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涉及关于宅基地和建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建议相关当事人在出现纠纷或仲裁案件时积极寻求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