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上并不存在“主权”这个概念。挣得抚养权是指父母双方离婚后,争夺孩子的监护权,而当一方胜诉拥有孩子的独立监护权时,另一方通常仅被分配到探视或探视权或共同监护权。
在国内,目前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情况下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双方共同,一般“一人抚养、另一方探视”仅在极个别和特殊的情况下才会被适当考虑和执行。因此,父亲就算在离婚抚养争夺中拥有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优势,也并不会从而获得“主权”的地位。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将“抚养权”视作一项对子女的“拥有权”是十分不合适的。它不应该成为一场权力斗争的竞技场,而应当是双方通过协商、折衷等方式,达成尊重孩子身心健康、满足孩子综合发展的最佳后果。因此,无论是哪一方获得抚养权,都应当承担起父母的责任,秉持以孩子的利益为重的原则去维护孩子的安全和发展。